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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围绕宗氏家族离岸信托的纠纷,让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身后的资产分配问题浮出水面。 8月1日傍晚,香港高等法院披露备受关注的宗家财产纠纷案判决书,相关细节跃然纸上。 《华夏时报》记者从律师处获得长达43页编号为[2025] HKCFI 3355的文书中显示,三名原告分别为宗继昌、宗婕莉和宗继盛,被告为宗馥莉和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创投有限公司)。 针对原告提出的保全令(汇丰账户中持有的净资产1,799,062,412.25美元)申请,香港高等法院依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表示,禁止“提取(withdrawal)”和“抵押(encumbrance)”能在保全资产与避免干预内地法院案件管理间达到适当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判决书显示,宗庆后与宗馥莉曾签订一份委托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宗庆后委托宗馥莉设立三个境外信托(“信托A”“信托B”“信托C”,合称为宗氏境外家族信托),上述信托为不动本信托。 不过香港高等法院认为,双方在信托及受信责任问题上存在一个严重的待审问题。 (截图自[2025] HKCFI 3355) 信托约定:三份文件浮出水面 据了解,宗庆后生前通过三份文件对家族资产的信托事宜做出了安排。 2024年1月底左右,宗庆后手写了一份指示给郭虹,内容提到要在香港汇丰银行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办理信托,每人7亿美元。 这份手写指示要求按香港法律签订信托合同,并经香港公证处公证,受益人仅限本人及子孙,与配偶无关,属于婚前财产。同时明确,信托长期不动用本金,仅能收取利息使用,若汇丰账户的美元不足,需将人民币换成美元,先办理宗继昌、宗婕莉的,等美元充足后再让宗继盛回来办理。 (截图自[2025] HKCFI 3355) 2024 年2月2日,宗庆后签署了《委托书》,委托宗馥莉作为设立人分别设立三个境外信托(信托 A、B、C,合称为宗氏境外家族信托)。 (截图自[2025] HKCFI 3355) 其中,信托 A 以宗继昌及其子女为受益人,信托 B 以宗婕莉及其子女为受益人,信托 C 以宗继盛及其子女为受益人。 《委托书》明确,受益人仅包括上述人员及其子女,信托利益为他们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包括配偶。该信托为不动本信托,即信托资产继续在香港汇丰银行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分配。 此外,《委托书》还约定,完成上述事宜后,其他银行存放的财产归属于宗馥莉,由其自行处理。同日,宗馥莉签署确认函,同意该《委托书》的内容。也是在这一天,宗馥莉成为了建浩公司的唯一股东。 宗庆后于2024 年2月25日去世后,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与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签订了《协议》。 (截图自[2025] HKCFI 3355) 根据《协议》,宗馥莉承诺以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权益为三位原告设立三个信托,初始规模为每个信托7亿美元(总金额21亿美元),为不可撤销的不动本信托,即信托资产继续在香港汇丰银行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协议》还提到,信托设立预计以PTC(Private Trust Company)模式过渡到专业受托人阶段。在 PTC 过渡阶段,宗馥莉担任受托人的股东,信托架构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及陈汉根据实际情况并咨询相关专业意见后担任;过渡期结束后,则由原告指定的人士担任。 过渡期结束后,宗馥莉不再参与信托的任何管理,全部由原告管理,初始信托财产完整交付之后,宗馥莉解除其责任。同时,宗馥莉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建浩创投有限公司资产的信托设立工作,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阻碍信托的设立工作或资产交付;原告应配合完成遗产继承、分割、分配等环节相关手续,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妨碍遗嘱的执行或公司经营。 此外,《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应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宗庆后手写指示以及其与宗馥莉的协议中约定设立“不动本信托”,在民商法专家、国科创新研究院智库专家杨祥看来,在该家族信托设置上主要是希望信托能永续,即只分配利息,这样信托财产能够长久不被消耗。 纠纷显现:提款争议与信托设立受阻 原告方指出,通过对比2024年1月31日和2024年5月31日的汇丰银行对账单,发现存在未经授权的提款行为。 具体包括:多种外币(美元、加元、澳元、英镑、欧元、日元)资产价值减少,港元和人民币资产价值增加;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取了5244600.17 美元;2024年4 月30日后提取了1085120 美元。原告认为这些提款未经其知情和同意,用途不明,且显然与离岸信托无关。 对此,宗馥莉方面解释称,外币资产减少、港元和人民币资产增加是由于汇率波动和投资组合调整所致;约524万美元的净变动主要是在2024年3月和4月偿还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对汇丰银行的贷款及利息;1085120美元的提款用于结算 “New Era Capital Partners, L.P.” 和 “New Era Capital Partners II, L.P.”(合称 “基金”)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和 3 月 14 日发出的资本认购通知,建浩创投有限公司曾在 2017 年 8 月和 2022 年初投资该基金,这是宗庆后在世时的一贯操作。 除了提款争议,信托设立的停滞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方表示,2024 年 6 月起,相关方就开始准备设立离岸信托所需的文件,但宗馥莉未能或拒绝签署。期间,双方就信托公司的选择产生过争议,原告方为避免耗时和产生更多纠纷,同意了宗馥莉提出的更换信托公司的要求,但直至 2024 年底,宗馥莉仍拒绝签署相关文件。原告认为宗馥莉在拖延签署相关文件,无意受《协议》约束,其不作为违反了《协议》第 7 条。 宗馥莉方面则称,与原告就信托文件条款的讨论和谈判是真诚的,双方对《委托书》等文件的条款存在理解分歧,比如不应将她视为仅仅是受托人,特别是第 5 条规定在离岸信托过渡到私人信托公司(PTC)期间,宗馥莉将是“受托人的股东”。 同时,她坚持要求对资产进行估值。简言之,宗馥莉辩称汇丰账户中的资产价值从未达到 21 亿美元,因此在双方找到弥补短缺的方法之前,原告没有理由主张各自有权获得每个 7 亿美元的离岸信托。 宗馥莉进一步辩称,每人7亿美元的数字仅仅是期望值(aspirational only),而且无论如何,她不承认手写指示的有效性。因此,原告坚持每个离岸信托必须注入7亿美元现金是不切实际且不可行的。 根据宗馥莉的说法,两个阵营之间的这些分歧成为讨论和谈判中产生分歧的根源,阻碍了设立离岸信托所需文件的签署。换句话说,宗馥莉是说她没有表现出不受《委托书》和《协议》约束的意图,她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或不行动(违反《协议》第 7 条)来阻止离岸信托的设立,而是原告操之过急。 那么离岸信托是否有效设立?法学院教授高凌云认为,英美法的规则是没到手的钱不能设立信托,否则大家都可以用别人的财产设立信托那还了得。所以即便有信托,也是已经转移给受托人手里的钱,当然还要搞清楚谁是受托人。裁决书中提到的两个可能的受托人似乎都没有收到信托财产,从这一点上看,说生前信托成立较难。 杨祥则提出另外一个观点。他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从宗老先生的安排可知,是非常罕见但又典型的代持型家族信托。 “在英美法系,信托关系具有超越性,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为‘信托关系’或提及‘信托’的词汇,双方也完全有可能会构成信托关系。法官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认定当事人之间具有信托的意愿,或者基于信托关系对于各方来说更为公平,如拟制信托、回复信托等,均可由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直接进行裁判认定。” 杨祥表示。 “然而在国内,代持型家族信托,如果存在违法目的,则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代持本身不违法或公序良俗,那么可以基于双层法律关系分别予以认定。” 杨祥补充道。 法院判决:资产保全与披露令双管齐下 香港高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案件存在需要审理的严重问题,包括合同违约及信托与受信义务相关问题等。 基于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批准资产保全令,禁止被告提取或抵押汇丰银行账户资产,能在保全资产与避免干预内地法院案件管理间达到适当平衡。 香港高等法院认为,该保全令将确保标的资产仍存续,避免杭州诉讼徒劳,显然有助于内地法院。亦体现对内地法院的礼让——确保位于香港的资产仍可为内地法院处置所用。 另外,香港高等法院还明确,若情势重大变更(如内地法院就案件实体做出某些裁决),致保全不再公正或便利,当事人应立即通知香港法院,届时由香港法院考虑如何处置保全令。 在命令的效力方面,香港高等法院称,有效期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针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列为第三方)的索赔做出最终处理(该诉讼已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4日受理并登记),或直至法院另有命令。 “目前汇丰银行账户还是冻结状态,法院没有下结论。” 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执行主任、京都律所高级税法顾问高慧云律师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另外,香港高等法院表示按照原告请求做出披露令,要求披露汇丰账户的最新结余;自2024年2月2日起账户资产的处置或转移情况(包括去向和接收方)和自2024年2月2日起至本命令送达相关被告之日,汇丰账户资产的资产、收入及支出变动的完整账目 。 (截图自[2025] HKCFI 3355) 对于披露令内容及目的,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魏东达律师看来,其核心目的是作为保全令的辅助措施,确保法院能监督资产状态,防止被告转移资产导致保全令失效,同时为内地法院的实质性审理提供基础,体现香港法院对内地法院的司法礼让。 此外,香港高等法院做出诉讼费暂准命令,要求被告需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含所有预留费用),由书面简易评估,可由两名大律师代理。 “从结果来看,香港高等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对宗馥莉本人及其持股公司在香港银行账户的操作加以限制,以配合中国大陆主案的主张。同时,被告(宗馥莉)还需承担起诉相关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法院此次判决不是就资产最终归属做出决定,而是‘资产保全’性质的命令,为杭州主案诉讼创造条件。主案谁胜谁负,仍以中国杭州中院最终裁决为准。”杨祥如是说。 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方的诉讼,后续进展本报记者将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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