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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妈非法买卖外汇2200万美元 被判6年

加新网CACnews.ca| 2016-6-13 16:05 |来自: 温州都市报

6月12日,浙江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图为被告。

银行外寻得“商机”,6年间买卖外汇金额高达2200多万美元。6月12日,浙江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戴某,女,瓯海籍,现年66岁。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以来,戴某在瓯海区茶山街道梅泉大街的中国银行附近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业务。经查,自2013年10月以来,戴某从中国银行的账户中陆续支取现金共计28万余欧元、10万多美元、24万日元后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同时,戴某陆续向邵某(另案处理)购买欧元、美元等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9236万余元,并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

2010年左右,戴某又伙同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并将外币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4182万元。

去年10月9日,戴某在非法买卖外汇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被缴获现金800美元、170元港币、人民币3930元及中国银行的存折等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戴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她说:“这五六年,我都没有工作,就是在银行门口买卖外币。我不懂法律,不知道这是犯罪,现在后悔了,请求法庭能对我从轻发落。”

法院认为,戴某单独或结伙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涉案金额达2200多万美元,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她归案后如实供述,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戴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8万元;缴获的现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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