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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中午,广东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发生一起突发案件,一名男子死于一辆运钞车旁。 目击者称,事发前,该男子曾从乌沙蔡屋工业区牌坊处,拿着砖头一路追赶运钞车连续砸车,追了数百米后,被运钞安保开枪打死。 还有目击者称,男子追砸运钞车的原因是运钞车曾撞到该男子且没有道歉,但这一说法尚未得到警方证实。 警方通报称车内人员是在多次劝阻无效后才开枪的,押运公司称使用的是橡胶子弹,男子倒地后经120抢救无效后死亡。目前,事件起因及经过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现场:男子追砸运钞车遭枪击 27日中午12时许,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一名男子死在一辆运钞车旁。死者身着红色短袖,地上大片血迹。附近多位目击者称,该男子用砖头追打运钞车,追了几百米后被押运员开枪打死。 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现场视频显示,在中午11点40分左右,一辆白色运钞车行至乌沙环南路宝升厂公交车附近时,穿红色上衣的男子左右手各持一块砖头向运钞车的右前窗上砸,运钞车缓慢向前行进。 男子追了几百米后,运钞车停了下来,男子继续拿砖头猛击运钞车的车窗,车窗玻璃已经出现了破损。 有目击者称,男子用砖头砸车还不解气,又用脚踢车,还将后视镜也掰了下来。 被男子一路追砸了数百米后,运钞安保开枪将其击毙,视频并没有拍下押运员开枪射击的过程。 有目击者称,男子之所以追砸运钞机,是因为运钞机之前撞到了他却没有停下来道歉。这一说法尚未得到警方证实。 警方: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 事发后,警方已封锁了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处理,直到下午5时左右,男子的尸体才被运走。 27日下午,东莞市长安镇政府通报此事。通报称,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途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一名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目前,事件起因及经过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押运公司:使用的是橡胶子弹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运钞车的所属公司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称,经初步调查,事件系因男子砸击车窗,押运人员感到人身及押运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该公司称,护卫人员是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开的枪。 该公司以邮件形式书面回复北青报记者称: 2016年10月27日12时许,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的一辆押运车在执行押运任务时,行驶至长安镇乌沙工业区路段,遭遇一名男子对车辆右侧玻璃猛烈敲打。见此情形,司机立即把押运车辆驶往前方一警务室,但该男子一直紧贴押运车辆并拿着砖头一路追赶,连续砸车,司机无法安全迅速驶离。很快,车辆右侧玻璃被严重砸裂,车上护卫人员只得打开射击窗口大声警告该男子,要求其停止袭击车辆。另一护卫人员立即报警。但是,该男子一直不予理睬,继续疯狂砸击车窗,押运人员人身及押运财产安全正受到严重威胁。在多次警告无效、情况十分危急下,护卫人员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120救护车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公司领导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进行各项善后工作的处理。 此事引发巨大争议:押解人员该不该开枪?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而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获得省级公安机关核准许可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可以依法配备、使用枪支。 可见,运钞车安保人员乃是普通的企业从业人员,不具备国家公职身份,不具备任何意义上的执法权。这决定了其配备、使用枪支的行为,必须严守自我防卫的目的和界限。 为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国务院制定了《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条例》第五条规定:“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第六条进一步细化规定,只有当“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抑或“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才可以使用枪支。 事件发生后,押运员该不该开枪引发网友讨论。 有网友认为虽然男子追砸运钞车,但相对带有武器的押解人员来说,他并不能造成什么威胁,开枪击毙太过了。况且,如果真的是运钞车撞人在先,直接走掉确实不妥。 但也有网友认为,如果男子是犯罪团伙的托儿呢?押解人员在面临威胁时是有权利开枪的。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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