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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期不足称照顾外孙以人道理由盼留加国 一名越裔女移民因為5年内居住加国境内的最低日数不足,被移民官取消永久居民身分。女事主以照顾外孙的人道和同情理由,向移民上诉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诉,被移民法官以女事主的3名女儿分别居住在加拿大、越南和澳洲并也各有子女,因此人道和同情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 联邦移民与难民局指出,移民部官员在2012年去信女事主,指她在2007至2012年间,未有依法例规定最少在加拿大居住730日。女事主承认期间只在加国生活了633至647日,但要求以人道和同情理由,保留永久居民身分,以方便照顾外孙。 上诉庭的移民法官指出,67岁的女事主在2007年,由女儿担保与丈夫一起入境成為永久居民。女事主与丈夫几个月后便返回越南。女事主后来3次返回加拿大居住,第一次不足1年,期后两次各不足3个月。女事主与丈夫在越南与大女儿夫妇及两名外孙一起生活。 移民法官指出,衡量人道和同情理由时,要考虑到外孙的最佳利益、女事主在加拿大安居的程度、与加拿大的连繫和加国的亲属、女事主离开加拿大和留在外国的原因,以及递解或不准居留对女事主在加拿大的亲人所造成的困难。 法官质疑无意定居加国 移民法官指出,虽然女事主居住不足的日数少於100日,但女事主似乎无意在加拿大定居。移民部代表律师更认為,女事主是以游客方式在加拿大生活。 女事主声称曾在女儿的餐馆工作并支取薪酬,但没有申报纪录。女事主后来又改口供说,女儿给予一些零用钱。女事主向上诉庭表示,经常往返加拿大与越南是為了照顾患病的丈夫。她作供时也承认,丈夫不适应加拿大生活,寒冷天气令关节疼痛,於是返回越南居住。 移民法官指出,女事主要求保留永久居民身分,只是為了方便来加拿大照顾两名外孙,取消永久居民资格无碍女事主探望外孙。 移民法官指出,女事主最初申请移民被拒,因為女儿没有足够经济能力担保,后来以人道和同情理由才得以获得特殊批准。既然第一次人道和同情申请未能令女事主留在加拿大,这次照顾外孙的理由并不充份。 移民法官最后指出,女事主在越南和澳洲的女儿各有两名子女,女事主丈夫又居住在越南,女事主在加拿大的亲人也是一视同仁。 以照顾外孙作為人道和同情的理据不足,因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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