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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万购买万锦独立屋业主悔约官判须履行 一对华裔夫妇在万锦市买屋,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亚裔业主悔约。买家告上法庭,获法官颁发强制履行令,业主不服提出上诉,被安省上诉庭驳回,兼要向买家支付18,000元诉讼费用。 法庭文件显示,两名业主与各自的配偶居住在万锦市南面一间独立屋。业主与买家在2010年底,达成47万元的买卖协议。买家验屋后,双方再商议售价,业主答应减2000元,但要求将交易日期押后约两星期。 业主后来拒绝成交,买家向法庭申请强制履行令(具体表现),成功取得“等候诉讼证书”(待定诉讼证明书)。 业主其后提取取消“等候诉讼证书”的动议时间,两业主的宣誓书面供词几乎一模一样。两人一致否认有意卖屋,又发誓声称从未接触过地产经纪或与经纪签署任何协议。声称没有任何买家“睇楼”,物业也从未挂上出售的标牌。业主并且声称是有人在未知会他们的情况下,意图出售他们的房屋。 经纪声称见证签约 不过,代表业主的地产经纪的供词却与业主的宣誓书有矛盾。经纪声称,曾与业主会面,取得他们的身分证明文件,并且是业主签署挂牌协议时的见证人。他作证时又声称,见证买家草签买卖合约,和后来再修订的买卖合约。 其中一名业主后来向法庭承认曾经签署挂牌协议;出售的标示牌也摆放在物业的地上一个星期;另一名业主的配偶则否认物品曾未出售的标牌,但承认签署挂牌协议。两名业主均表示从未签署买卖合约。 法官认为两名业主不可信,断定他们曾签署买卖合约但又违反协议。因而裁定买家可以强制履行。 业主向上诉庭表示,原审法官利用新的认定事实权,断定他们不可信。因而作出“即决判决”又称“简易判决”(简要判决)并不恰当。案件应进行全面审讯。 上诉庭法官指出,原审法官无需运用认定事实权便可以作出裁决。因为两名业主的理由前后不一致,与业主自己的地产经纪供词也前后矛盾。 业主又认为原审法官未有顾及两人配偶的意见。 上诉庭法官指出,原审法官发现两人的配偶同意卖屋,也很相信她们清楚程序,也明白到买家要求物业易手。上诉庭法官又指出,两人的配偶未有采取任何行动,以维护家庭法所赋予的权利阻止出售住宅。 双方上诉皆遭驳回 业主还表示原审法官不应该发出强制履行令,因为买家延迟提出诉讼。上诉庭法官同意原审法官考虑延迟的原因后,认为不影响买家取得强制履行令。 买家也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官拒绝损失赔偿是一个错误。上诉庭法官指出,买家声称取消交易令他们要支付额外租屋和保险的开支,但对假设物业能够成交的持有成本却语焉不详。因此上诉庭无法确定业主违反合约所造成的损失金额。 上诉庭因此裁定驳回上诉,业主并要向买家支付18,000元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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