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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有一项被广泛评论的新闻:美联航的一架飞机客满,临时有四位该公司的工作人员需要乘机。机组悬赏请4名乘客改航班,但是无人响应。于是用电脑抽签,选定四名旅客,责令其下飞机,三人最终顺从了,但是一名越南裔华人美籍医生,拒绝下机,因为他要赶去给病人做手术。公司招来机场警察,协同机上保安,将医生强行拖下飞机。当时状况惨烈: 医生脸上流血,惨叫道,干脆杀死我吧! 航空公司后来公开道歉了,但是声称乘客不合作,才不得不采取这种方式处理(大意如此)。 关于这件事道德方面的议题已经有数不完的评论了。法律层面似乎讨论得不多。在此愿意作为一个在北美执业的普通律师,谈谈自己个人的意见。 首先,航空公司和乘客是什么关系? 本人看应该是合同关系, 也就是提供航空运载的服务商(甲方)与使用其服务的消费者(乙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甲方提供服务的邀请(offer):出售机票,乙方接受邀请(acceptance):预定购买了机票,并且附了款,价值从乙方流动到甲方(consideration)。 有了这三个因素,合同就形成了,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在此合同之下,乙方实际上拿到一个许可证(license): 凭机票占据该航班上的一个座位。这个许可证给予乘客座位占有权使用权的时效是:自登机开始,直到抵达目的地后下机为止。 问题是一方违反了合同,算不算违法?法律界有句名言:签订合同是为了违反的 (Contracts are made to be breached)。这是什么意思呢?这也就是说,合同是可以违反的。一般违反合同并不算触犯刑律,不是犯罪,而只是民事上的错误(default)。违反合同只是违反了合同双方自己拟定的私法。违反合同的一方只需要赔偿没有错误一方的损失,把对方还原到没有签署合同之前的位置,或者是好像合同顺利执行完毕的位置。 把此法理用到本案上,航空公司似乎可以违反合同,取消许可证(revoke the license), 强令乘客下机。完后最多承担由此给乘客造成的金钱损失。 这样讲本案,听起来有点不对劲,觉得缺了点什么。缺什么呢?缺少了两个方面的考量:(1)误了这个航班,这位医生乘客和他的病人遭受的损失和伤害可能无法完全用金钱弥补。也就是说合同必须执行。(2)使用武力:“签订合同是为了违反的”并不等于可以用武力违反合同,就像不可以用武力执行合同一样。 没有合法的理由使用武力总是触犯刑律的。刑法里只有少许例外允许使用武力,譬如说合理的自卫。刑法里还允许地产的主人或是合法的占有者用武力驱逐非法入侵者(trespasser)。主人推搡非法入侵者出去,不算打人犯法,如果非法入侵者抵抗这种推搡,算是非法入侵者犯法打人。 大家可能听说过,有人在商场大吵大闹,店主会要求他离开。 如果他不走,可以请保安驱赶他。如果引起冲突,往往招来警察逮捕他。因为这人算是非法入侵者。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违反合同是错误行为,不能以此为理由合法的使用武力,因此构成犯罪。非法触动乘客身体是打人罪(assault),因此而造成乘客出血,可能构成打人伤人罪(assault causing bodily harm), 把一个人非法的用武力或是用武力威胁强行从一个地方挪到另外一个地方,可能构成绑架罪(kidnapping)。在此过程中,非法的限制了乘客的自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forcible confinement)。 从民事诉讼考量,也可以考虑追究其打人(assault, battery)和非法拘禁(false imprisonment), 违反合同 等方面的责任。 航空公司也可能辩解说,机票背面或者订单上早有条款,允许公司随意改变乘客航班,或座位。乘客买了机票就等于承认了这样的条款。公司作了这样的决定,等于合法的取消了乘客的许可证。如果乘客坚持不配合下机,就变成了非法入侵者(trespasser), 因此公司可以请执法人员使用合理的武力把乘客脱下飞机。 我们通常把这类条款叫做“霸王条款”,一般都是用小字体,淡墨迹印在合同的背面。销售者从来不提,消费者从来不看。往往连公司自己的工作人员也不知晓,至少是不清楚。这类条款法庭是否承认有效,能够执行,没有定数。往往都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 即使认定这类“霸王条款”有效,本案还是有很大疑问。这位医生乘客没有做错任何事,航班座位不够,不是这位医生的错。他用有效机票,签入登机,已经在座位上坐好。合同已经执行了一半了,公司怎么会有权力单方面改变合同,因而能够合法的取消医生的乘机许可证呢? 本人长期以来有个观点:北美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和体制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希望政客们在忙着花纳税人的钱之余,也能花点时间考虑消费者保护这类小议题。在这些举措完善之前,大户欺人的事件还会屡见不鲜。 听说本案会演变成个大官司。希望法庭能对上述问题详细审理,拿出指导性的法理意见,以推动消费者保护法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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