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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疯代孕 加禁营利没热潮

加新网CACnews.ca| 2014-4-16 10:44 |来自: 世界新闻网

加国虽允许代理孕母,但禁止商业营利,因此类似美国加州的盛况极为罕见。(取材自维基百科)
加国虽允许代理孕母,但禁止商业营利,因此类似美国加州的盛况极为罕见。(取材自维基百科)

美国包括加州在內的的五个州准许商业代孕,让许多求子心切的中国人前往当地订製「混血」宝宝,升格做美国人的父母。但加拿大因立法禁止商业代孕,多属亲朋好友间「义务」帮忙,若涉及营利,最高可罚50万元及十年徒刑,因此中国民眾前往美国寻求代理孕母的情况,在加拿大极为罕见。

美国这五个州目前已形成完整的代孕產业链,单在华人眾多的加州已有20多个这样的机构,它们与中国仲介配合,在中国民眾里形成一股热潮。

加拿大虽然也准许代孕,但早在2004年3月就通过「人工助生法案」(Assisted Human Reproduction Act),明文禁止商业代孕,任何人不得支付或承诺支付金钱给代理孕母,也不能提供对价或其他服务,更不能以有偿广告招募代理孕母。法律也规定,在加拿大要担任代理孕母必须年满21岁。

若违反上述规定,最高可罚50万元及入狱十年。在如此高的罚则下,若公然招揽代理孕母,意图从中牟利,无异於以身试法,因此在本地极为罕见。

因此儘管加拿大与美国一样,在境內出生即取得公民权,也是外国人「生育旅游」(birth tourism)的热门地点,但中国民眾付钱到加拿大请「代理孕母」生小孩则闻所未闻。

不过亲朋好友间「义务」帮忙,让一些无法生育者一圆为人父母的夙愿,倒是时有所闻。例如两年前列治文妇女妮珠可(Barb Nimchuk)自愿为办公室女同事夫妇担任代理孕母;同年安省伦敦市(London)58岁妇女唐娜莉(Cathy Donnelly)为因子宫病变无法生育的女儿以人工受孕方式,怀胎生下「孙儿」。

由於「代理孕母」涉及复杂的法律及伦理关係,胚胎可能来自委託夫妇的精子与卵子,也可能是委託人的精子与代理孕母的卵子,或是来自捐精或捐卵者,採「试管人工受精」(IVF)后移植到代理孕母体內。

因此胎儿的血缘,父母可能是委託夫妇本身,也可能是委託人与代理孕母,甚至是其他捐精及捐卵者。

为釐清彼此的权利义务,实施前委託人与代理孕母签署协议就非常重要,以免代理孕母在小孩出生后反悔。目前加拿大除魁北克省外,都承认「代孕协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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