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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诗《选举法》(Election Act)有条例规定,于竞选期间,凡参与第三方广告的人或团体,不论广告花多少钱,都必须先向卑诗选举处登记,有倡权组织入稟挑战指这法例侵犯自由发言权利,卑诗最高法院虽认同法例或会妨碍言论自由,但认為它利多于弊,昨日并裁定法例有效。 卑诗自由资讯和私隐协会(B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Association)向法庭争辩《选举法》上述有关部分违宪,而不论广告花多少钱这一点,会使人们因害怕要登记而却步发声。协会并认為,花500元或以上的广告才需登记。 卑诗最高法院法科恩(Bruce Cohen)于判辞中指,同意这法例会妨碍发表政治言论,会对自然和非预计选举广告有限制性的影响,但他认為法例利多于弊,「其好的影响是...可增加卑诗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开放度和问责度,并鼓励选民知情。」 维多利亚大学政治系荣誉教授拉夫(Norman Ruff)对于法庭昨日的判决感到有点意外,指它不但适用于限制有钱人,任何想在选举期间表达意见者也同样受制。 他亦同意协会建议设广告费门槛,因為若法例限制任何想卖广告的人,便会增加文件手续。他续指,这法例亦使人担心「第三方广告」的定义太宽泛,使那些只想在窗口竖立手写牌,但没有预先向选举处登记的选民也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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