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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获准保释 中国官媒:逃走谁负责?

加新网CACnews.ca| 2020-12-27 03:25 |来自: 世界日报

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日前获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引发各界关注。图为黎智英5月5日抵达西九龙裁判法院,为其遭指控涉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案件出庭。(新华社)


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日前获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引发各界关注,如今中国官媒开始把茅头对向法院,提出尖锐批判,人民日报就刊文称,香港内外普遍质疑,“黎智英身负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释期间继续祸乱香港,谁来负责?”


文章指出,黎智英身负多项指控,其中包括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指控,该法第42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该条款非常明确,“不得准予保释”是常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须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继续作恶,才能准予保释。这意味着,准予保释是例外,且门槛很高。


文章批评,黎智英恶名昭彰,极度危险,却成为香港以违反国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个被保释的人,实在匪夷所思。香港国安法立法后,如果像黎智英这样的乱港祸首都可以保释,还有谁不能保释?


文章称,黎智英财力雄厚,关系网密布,无论是藏在家中策划乱港行动,还是弃保潜逃,都不是难事;另一方面,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势力的重要棋子,反华价值很大,外部势力也有为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动机。由此看来,法官设置的保释条件几乎形同虚设,与黎智英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


文章说,如果不信,不妨看看许智峰等人,哪个不是保释后潜逃,连一个“小年轻”曾志健都有办法逃跑,更何况“能量”比他大了不知多少倍的黎智英?这些惨痛的教训难道还不足以警醒?


针对管辖权问题,文章指出,香港国安法第55条明确规定,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经相关法律程序,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长期以来,黎智英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呼吁外国制裁香港,自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相关言行仍未停止。美国对香港的一系列制裁,黎智英无疑发挥了重要帮凶作用。而黎智英被捕后,美副总统潘斯、国务卿庞陪欧等迅速跳出来,施压港府放人。这恰恰进一步坐实了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等相关指控。


文章质疑,凡此种种,难道还不足以启动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香港市民呼吁,驻港国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断出手介入此案,这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文章最后说,香港律政司已正式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在等候处理上诉许可期间再度羁押黎智英。期待香港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基本法、香港国安法规定,作出正确选择。在中国的土地上,在香港国安法公布之后,像黎智英这样的叛国乱港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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