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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原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鑫保险)实际控制人陈怡、原泛鑫保险顾问江杰集资诈骗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陈怡伙同被告人江杰等先后控制了泛鑫保险、浙江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永力)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盛邦)。陈怡还与他人合谋,将20年期寿险产品虚构成年收益10%左右的1至3年期保险理财产品,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将骗得的资金以返还保险公司手续费的方式套现。 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陈怡、江杰先后以泛鑫保险、浙江永力、中海盛邦的名义,与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等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并在沪、浙两地招聘了400多名保险代理人,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00多人推销虚假保险理财产品计人民币13亿余元,并套取资金10亿余元。截至案发,造成实际损失8亿余元。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在将近5千万元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余欧元等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怡、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怡对犯罪的事实过程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是诈骗,是职务侵占。被告人江杰认为罪名的指控与事实不相符。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了两名被告人。辩护人就泛鑫保险的经营模式、江杰在泛鑫保险的业务工作等相关情况,向两名被告人进行了发问。 公诉人还当庭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 截至发稿时,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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