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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2017~2019年,在15~49岁的美国人中,仅有38.9%的男性和女性处于已婚状态,而不婚男性和女性的比例则分别高达43.8%和38.5%;2018年,美国有21%的已婚女性现处于离婚/分居状态;在美国1970年后进入婚姻的群体中,大约有1/4的夫妻会在10年内结束婚姻。“越来越少的婚姻、越来越多的同居家庭、较差的婚姻稳定性、普遍的非婚生育和父亲缺失、不健康的家庭结构分布”,这些社会现实呈现出美国婚姻家庭生活的动荡。 从表面上看,无过错离婚法只是去除了离婚所需的法律要件——过错事由,放松了离婚的程序,让那些想离婚的美国人能更轻松地离婚。但实质上,这场始于1969年的离婚法改革改变了美国婚姻家庭的本质,使婚姻在美国由“承载着重要公共利益的制度”转变为“规制两性关系的私人契约”。对于无过错离婚法改革及其引发的婚姻质变,安德鲁·切林(AndrewJ. Cherlin)将该过程总结为“婚姻的去制度化”。 事实上,正如切林所言,在离婚的过错模式下,婚姻主要被视为连结夫妇、创建家庭、抚育后代和组织社会的基本制度,承载着保护夫妻间的亲密关系、维系稳定的家庭生活、为孩子提供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以及通过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促进社会稳定等重要功能。为了保障这些功能的发挥,离婚需要具体的过错事由。然而,在转变为无过错模式后,无需提供具体的过错事由,婚姻双方仅凭自己的主观意愿便可轻松离婚。在这样的法律设计下,婚姻更多的是作为两性间的私人契约而存在,其要确保的价值也仅有夫妻双方的自我情感实现。 显然,这种过于强调个体情感实现的“契约婚”模式不利于美国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与改革前的制度性保障模式相比,“契约婚”模式以个体的自我实现为己任,当一段婚姻能实现该目标时,法律便鼓励其存续;但当该目标无法实现时,基于“契约婚”模式而设计的无过错离婚法便会鼓励个体行使自己的离婚自由权以结束该段婚姻关系,至于婚姻中涉及的孩子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在所不问。 除了无过错离婚法改革,美国的婚姻家庭宪法保护模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美国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性。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创设了“婚姻家庭隐私权”这一宪法权利,以此为美国的婚姻家庭提供宪法保护。在创设之初,该权利所保护的是婚姻家庭这一整体,但到了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将该权利的保护对象由婚姻家庭这一整体转变为内在于其中的家庭成员,并声称婚姻家庭隐私权是一种个人权利。之后,在罗伊案等相关宪法判例中,美国最高法院又逐渐将婚姻家庭隐私权发展为个体在婚姻家庭事务上享有的自治权,并宣称:“保持传统的婚姻机制不具有任何的公共利益,婚姻仅是两个成年人间纯粹的情感结合。”从而确立了美国婚姻家庭宪法保护的“个人主义模式”。 毋庸置疑,这种强调“个体自治”的个人主义式婚姻家庭宪法模式也不利于美国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维系。首先,“个人主义模式”的保护对象并不是婚姻家庭,而是组成婚姻家庭的个体成员;其次,该模式的最高目标也不是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而是个体在婚姻家庭中的自我发展和个体满足。在这样的预设下,宪法所要保护的婚姻家庭并不是包含了家庭成员、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允诺、奉献等在内的有机统一体,而是基于自我意愿随时可加入、随时可抽身离去的个体集合,其本质是为了保障个体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自我实现。 法律具有一定的指引功能,其会在一定程度上形塑人们的观念并影响人们的行为。当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宪法实践宣称婚姻家庭生活中最重要的乃是自我之实现时,美国人会相信宪法的该种指引并根据该种指引去生活。他们会放大自己的权利、情感需求和自我满足,忽视婚姻家庭生活中需要的磨合、包容以及与家庭成员身份相伴随的义务和责任,一旦婚姻家庭生活不符合其预期和设想,他们便会果断地结束婚姻、退出家庭。当美国人如此对待婚姻家庭生活时,由于人类情感的流动性和多元性,他们极可能经历短暂而不稳定的婚姻和家庭。 实质上,无论是无过错离婚法改革还是婚姻家庭的宪法保护模式,导向的均是个人主义式的婚姻家庭。这种过于强调个人主义的法律实践帮助引发了美国的婚姻家庭危机。虽然美国现今仍有许多自由派学者在鼓吹这种个人主义式的婚姻家庭模式,但亦有部分学者开始反思过于强调个人主义给美国的婚姻家庭造成的恶果,甚至有部分学者开始呼吁美国应回归制度保障式的婚姻家庭模式。然而,溯源定位于过去,呼吁面向着未来,最真实的现状是美国的婚姻家庭仍危机重重。并且,由于复杂的种族背景和现今巨大的贫富差距这两个因素的介入,美国的婚姻家庭危机更加复杂和棘手。 ▍危机、种族与阶层 当婚姻家庭危机横扫美国时,对于不同种族、不同阶层的美国人,其婚姻家庭生活所受到的冲击完全不同。在美国各种族的人群之中,非裔美国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受到的冲击最为剧烈。此外,相较于上层阶级的美国人,美国中下层阶级婚姻家庭碎片化的程度也要严重得多。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在美国所有族裔的女性中,非裔女性的初婚率是最低的,只有22.7‰,而白人女性的初婚率则为50.6‰。(NCFMR)1950~2018年,美国非裔男性的已婚人口比例下降了26%,白人男性的已婚人口比例则只下降了12%。(NationalMarriageProject)此外,根据美国家庭增长调查2006~2010年的数据,在15~44岁的女性中,非裔女性的初婚在20年内解体的可能性最大(63%),而白人女性则为46%。(CDC/NSFG)可见,在现今的美国,非裔比白人更难结婚却又更易离婚。 事实上,美国在1967年便通过宪法判例废除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种族隔离,并宣称婚姻自由和平等不因种族因素而受限。但在半个世纪后的今天,非裔美国人却仍在经历巨大的婚姻不平等。这一切似在说明,非裔婚姻不平等的历史遗留问题并未得到认真对待,种族主义依然萦绕在美国人的婚姻生活中。 与此同时,非裔家庭的碎片化程度也远超白人家庭。2021年,美国约有68%的白人孩子生活在已婚生父母家庭中,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白人孩子占比仅为15%。但与白人孩子完全相反的是,美国仅有32%的非裔孩子生活在已婚生父母家庭中,却有近一半(46%)的非裔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中。并且,因为非裔的监禁率和非婚生育率都远超白人,这些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非裔孩子往往生活在父亲缺位的单亲母亲家庭之中。(图2)而在美国,由于单亲母亲家庭往往与贫困相伴,其导致非裔孩子往往比他们的白人同伴更容易生活在贫困之中。 不同阶层美国人的婚姻家庭生活所受到的影响也完全不同。2005~2019年,在有孩子的美国家庭中,当母亲收入处于社会底层三分之一时,有58%的家庭,孩子的父母处于分居、离婚或单身状态;但当母亲收入处于美国社会顶层三分之一时,破裂家庭的比例则在10%左右;而当父亲的收入处于美国社会顶层三分之一时,父母分居、离婚或单身家庭的比例则约为5%。(NationalMarriage Project)显然,在现今的美国,家庭结构已成为社会分层的重要指标,而稳定的家庭生活也已成为在社会经济地位上占据优势的美国人的重要身份象征。 此外,以受教育程度这一衡量社会阶层的重要指标来看,2020年,美国18~49岁、非大学毕业女性的已婚比例徘徊在50%左右,而大学毕业女性的已婚比例则为66%。(NCFMR)1980年左右,当美国的离婚率达至顶峰后,大学毕业生群体的离婚率便开始飞快下降且其下降程度远超非大学毕业生群体。到2018年时,美国非大学毕业女性的离婚/分居人口占比为21%~24%,而大学毕业女性的该项占比则为16%。(NCFMR)无疑,美国人的婚姻生活也存在类似的阶层分割线。 非裔和白人婚姻家庭间巨大的种族鸿沟以及美国富人和穷人完全不同的婚姻家庭生活,都在昭示这样的事实:在这场始自20世纪60年代、绵延至今的婚姻家庭危机中,美国白人和富人的婚姻家庭生活所受到的影响较小,他们是这场婚姻家庭危机的特权阶层和例外。美国的非裔和穷人才是这场危机中最大的受害者。 ▍危机之钥:美国婚姻家庭的重建 20世纪80、90年代,美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必须采取措施应对婚姻家庭危机,停止该危机对美国的人口、福利、税收及综合国力继续产生不利影响。1996年,在保守派的推动下,美国国会通过了《保卫婚姻法案》(TheDefense of MarriageAct),将联邦法律所保护的婚姻限定为一夫一妻制的异性婚姻。同年,美国政府进行福利改革,给予贫困家庭临时救助。2000年左右,美国政府又开始实施“婚姻和关系教育项目”,希望通过该项目使年轻人和穷人懂得如何去建立健康、长久的婚姻家庭关系。美国各州也采取了应对措施。例如,自1997年开始,路易斯安那等州相继制定了圣约婚姻法(covenantmarriagelaw),允许夫妻选择缔结在结婚和离婚上较少限制的契约婚,或在结婚和离婚上均有更多限制的圣约婚,以改善无过错离婚法改革所带来的离婚激增问题。 然而,《保卫婚姻法案》中的婚姻条款已被美国最高法院判定为违宪,“贫困家庭临时救助项目”也被认为其实质在于减少穷人对美国政府的依赖而非为了改善穷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即便是美国政府投资数十亿美元重点实施的“婚姻和关系教育项目”,对于其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给出的意见也不尽相同。圣约婚姻在五年后的离婚率确实比契约婚姻低近一半(8.6%vs.15.4%),但由于通过圣约婚姻法的州很少,且选择圣约婚姻的夫妇数量也仅有2%甚至更少,因而这一立法改革并未从根本上助益美国婚姻家庭危机的解决。 以上只列举和分析了美国应对婚姻家庭危机的一些主要措施,但从中仍可看出:到目前为止,对于该如何终止这场蔓延了半个世纪之久的婚姻家庭危机,美国政府并未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事实上,美国政府已实施的这些应对政策均治标不治本,未触及从根本上解决该危机的三个关键点。 其一,美国现今缺乏能指引其走出婚姻家庭危机的相对清晰、由国家倡导的指引性价值和婚姻家庭模型。这是美国解决婚姻家庭危机的一个重要突破点,却常常被美国的政策制定者所忽略。在美国现今“极化政治”和“文化战争”的双重背景下,这样的忽略似乎也是一种必然。因为自20世纪80、90年代婚姻家庭问题逐渐演变成美国最大的政治问题之一后,美国两党就将婚姻家庭当作了争夺选票的主战场。为了能最大化己方的政治利益,两党分别操控以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为导向的两种婚姻家庭价值,让这两种本就冲突的价值斗得如火如荼。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让美国两党停止对婚姻家庭价值的操控,共同构建国家层面旨在复兴婚姻家庭的指引性价值和婚姻家庭范式,很难实现。因此,美国过去的婚姻家庭政策纷纷绕过了这至为关键的一点,希冀从其他方面突破婚姻家庭危机。 其二,相关政策并未触及引发危机的重要因素——文化中的个人主义和法律上的个人主义式的婚姻家庭保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美国的婚姻家庭危机其实是其文化和法律的一种“癌变”。要从根源上治愈这场危机,美国政府要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便是努力消除引发这场“癌变”的“致癌因子”——文化和法律中的个人主义。即便难以做到根源上的剔除,也要尽量阻止个人主义在公共文化和法律中继续蔓延。 在文化维度,美国政府应努力让“婚姻家庭是重要的公共问题”这样的观点进入公众视野,在“婚姻和关系教育项目”中加入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允诺、责任、必要的妥协及亲子关系等内容,让美国的婚姻家庭文化不再过分强调经好莱坞夸大后的浪漫之爱,而是要重视婚姻成功的现实基础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平凡日常,让美国人逐渐意识到:婚姻家庭不只是一件私人的事,还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机制,影响着孩子的成长、社会延续和人口构成。 对于美国法律中的个人主义,前文业已提及,其崛起主要得益于无过错离婚法改革和最高法院的宪法实践。对于前者,虽然近年来有学者建议对无过错离婚模式进行适当的修改和限制,路易斯安那等州也曾通过并尝试推广圣约婚姻法,但根据美国最近的民调数据,仅有36%的成年人赞同修改无过错离婚法,适当对离婚条件进行限制。(NationalMarriage Project)显然,无论是过去立法推广的失败还是现今的民意趋向,寄希望于通过改革离婚模式扭转美国法律中的个人主义是行不通的。另一方面,能否寄希望于美国最高法院改变自己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宪法实践呢?对于这一点,则要结合最高法院近几年的人员变动及其最近有关婚姻家庭的宪法实践综合分析。 2020年,由特朗普提名的保守派大法官艾米·巴雷特入职最高法院,使最高法院形成了6∶3的保守派压倒性优势,也彻底改变了最高法院近二十年来自由派大法官占略微多数的格局。可以预见,如果有涉及婚姻家庭问题的代表性案件(类似于同性婚姻案)到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有很大可能放弃其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立场,将美国婚姻家庭的宪法保护模式重新由保护个人转向加强婚姻和家庭。但是,鉴于最高法院在2022年6月推翻了赋予女性堕胎权的罗伊案先例、终结了女性享有的堕胎权并将堕胎的规制权重新交还各州,美国的婚姻家庭宪法保护模式也可能因最高法院意识形态的转向而走向极端保守,即只强调婚姻家庭的制度性,而忽略其中蕴含的个人权利。 显然,这一极端保守路线也是不恰当的。个体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婚姻家庭本身的制度性,都是宪法所要保护的重要价值。美国个人主义式婚姻家庭宪法模式的根本问题在于,它以婚姻家庭的制度性为代价来成就个体权利的王牌地位。因而当可能对这一进路予以纠偏时,美国最高法院应尽量平衡个体权利和婚姻家庭的制度性这两种价值,既保障家庭成员的个体权利(如婚姻自由、生育权和堕胎等),也促进婚姻家庭制度性的一面,包括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婚姻家庭中所蕴含的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及其所承担的双系抚育和弱势群体(女性、儿童和老人等)保护等重要社会功能。 其三,对于非裔和穷人正在遭受的婚姻家庭不平等,美国政府未溯及导致该问题的根本原因——美国社会深层的结构性不平等。非裔和穷人之所以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面临巨大的不平等,根本原因在于非裔和穷人在经济上处于劣势。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劣势构成了他们结婚路上的经济障碍,而经济上的不稳定又进一步促生了其婚姻家庭生活的不稳定。鉴于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必须直面种族不平等和贫富悬殊等社会结构问题,而不能止步于选择性地为贫困家庭提供有限的福利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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