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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近日在BC省民事仲裁庭落下帷幕,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 一名女子(化名MR)将前男友(化名SS)告上法庭,指控对方将她的私密照片发给了她的雇主,试图让她名誉扫地。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这名女子最终败诉,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事情的起因是MR在与SS恋爱期间,曾向对方发送了一些自己在工作场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 这些影像内容涉及她暴露身体私密部位或进行性行为,拍摄地点在她工作场所的办公室,且是在正常工作时间。 两人分手后,SS将这些照片发送给了MR的雇主,声称此举是为了提醒雇主注意MR的“职场不当行为”。MR则坚称,SS此举是出于恶意,意在羞辱她并破坏她的名誉。 BC省的《私密影像保护法》对“私密影像”有明确的定义:影像需涉及性行为、近乎全裸或暴露私密部位,并且拍图像拍摄时,当事人必须对隐私有合理期待。 法庭成员梅根·斯图尔特(Megan Stewart)在裁决中指出,这些照片显然满足了第一项条件,但问题出在第二项——隐私期待上。 “隐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简单来说就是:你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理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私密的、不会被他人看到或知晓。 证据显示,MR的部分照片是在办公室的公共区域或员工可进入的区域拍摄的,其中一张照片甚至是在前台拍摄的。 打个比方,如果你在家里卧室做私密的事,你有隐私期待;但如果你在办公室大厅做同样的事,法律就认为你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 斯图尔特认为,在工作场所拍摄此类照片,MR无法对这些照片享有完全的隐私期待,尤其是当这些照片被分享给雇主以调查所谓的不当行为时。 斯图尔特进一步解释,MR或许有理由期待SS不会将照片公开到社交媒体或成人网站,但这种期待并不适用于雇主。 雇主有权了解员工在工作场所的行为,尤其当这些行为可能涉及不当举动时。因此,法庭裁定这些照片不属于“私密影像”,MR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示意图 更令人意外的是,斯图尔特在裁决中还提到,即便这些照片被认定为“私密影像”,SS的行为也可能因“公共利益”而免责。 《私密影像保护法》规定,如果分享影像符合公共利益,且未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分享者可免于承担责任。 斯图尔特认为,SS将照片分享给MR的雇主,属于向雇主举报职场不当行为的合理行为。 MR在工作时间、雇主物业内拍摄这些照片,且部分地点并非完全私密,这使得SS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范畴。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发了争议。MR认为SS的行为是恶意报复,但法庭显然更注重照片拍摄的地点和背景。 斯图尔特强调,职场是一个公共场所,员工在工作场所的行为可能受到雇主的监督,尤其当这些行为可能影响工作环境或声誉时。 BC省的《私密影像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隐私,但其适用范围显然有严格的界限。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或许会让更多人意识到,隐私权的保护在特定情境下可能受到限制,尤其是在涉及职场行为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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