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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档案照。(取材自微博) 中国知名餐饮企业家、台湾艺人徐熙媛(大S)前婆婆张兰控告媒体《凤凰周刊》侵犯隐私权与名誉权一案,随著二审判决落槌正式定谳。张兰在一审诉求全数遭到驳回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17日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兰确定败诉。 澎湃新闻报导,在“张兰诉凤凰周刊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中,原告张兰以隐私权、名誉权受害者的身分诉诸公堂,一审法院于今年3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张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8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第一,凤凰周刊发布的涉案言论与公众人物在社群媒体平台的言行相关,特别是其中关于公众人物利用网路帐号炒作行销的内容与维护网路空间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导的行为。 第二,凤凰周刊在实施新闻报导时已经对于基础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虽然部分用词较为尖锐且带有夸张成分,但相关报导内容具有相应事实依据,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辞,张兰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于上述新闻报导中的评论加以容忍。 澎湃新闻表示,这次判决的创新突破在于,明确认定媒体对于张兰自我曝光的私人家庭事务进行报导不属于侵权,这也使得名人不愿为人所知的诉讼情况落入到社会公众的合理知情范畴。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权利护盾被“自我击穿”,名人对此同样具有容忍义务。 对于原告张兰,原本打的如意算盘或许是,左手拿著隐私权、名誉权,避免被媒体全方位曝光;右手拿著家庭事务在网上“自曝”,获取需要的流量,支撑家族的生意。让她始料未及的是,这种“两面沾光”的做法,过度伸展了权利触角,而司法判决驳回诉求,显然是对如此做法的公开否定。对于其他名人,目睹“前车之覆”,也应在私人生活等敏感话题的炒作上望而止步。 澎湃新闻认为,对于这起诉讼纠纷,获益者不仅是凤凰周刊,也是所有的新闻媒体。法院在重申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同时,也进一步保障了媒体的正常报导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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