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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入籍的人注意了!在申请前应仔细计算居住时间,就算只少几天,也会影响入籍。一名周姓华裔留学生(ZENGQI ZHOU)在申请入籍时,被查出居住时间少7天,尽管公民法官“网开一面”,批准了入籍,但移民部不同意,并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法官推翻公民法官决定,将周某入籍申请打回重审。 加国无忧报导,根据联邦法院公布的案情:周某是在2001年以留学生身分到加拿大,2007年成为永久居民。他在2009年12月3日申请入籍。在审核时,当局发现周某在过去四年里在加拿大只住满1088天,比当时移民法所规定的1095天少了7天。
公民法官觉得周某已为了获得国籍而等了很长时间,若打回去再重走一边轮候程序是“不近人情”,在参考以前案例后,最终判定周某符合入籍标准。 然而,移民部对此提出异议,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法官指出,公民法官有多种考核居住时间的方法,不过无论按照哪一种,都应该照规定办。在周某的申请中,公民法官是按照“实际居住期”来考核,而既然移民法已规定了入籍所需要的居住时间,公民法官就应遵照执行,如果没按照标准来判决,就不符合规定。 法官还援引了2015年的一则判例,该案的申请人的居住时间只是比法律规定的少了两天,仍然败诉。因此,法官判决推翻先前公民法官的裁定,并将周某的申请打回,交由另一名公民法官重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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