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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多伦多发生一名18岁的少年在电车上持刀威胁乘客的事件,警方赶到现场时,车上已没有乘客。这位名叫亚提姆(Sammy Yatim)的少年站在电车门口。警察叫他放下手中的刀,站着不许动。但亚提姆往前迈了一步, 警官福斯罗随即用电击枪开了三枪。亚提姆倒在地上后,福斯罗又开了6枪,导致亚提姆死亡。 此事在多伦多引发民众对警察过度执法的抗议浪潮。当年在法庭判决时,陪审团决定判处警官福斯罗二级谋杀罪。因为他在亚提姆倒地后没有理由再向他开枪。 按照加拿大刑法,二级谋杀罪的最低刑期是5年,最高是25年监禁。检控方认为,福斯罗的行为是警察过度暴力执法的最典型案例, 因此建议对福斯罗的量刑应高于最低刑期。 但福斯罗警官的律师提出了上诉。 他上个星期在省高等法院出庭时说,警察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公众安全,二级谋杀罪这样的罪名并不适用于执勤的警官。 但此案的主审法官爱德华·瑟恩(Edward Then)表示,他找不到任何理由来解释,为什么应该免除福斯罗警官的最低刑期。 2000年,多伦多还发生过一起警察执法不当被判刑的案例,当时是一名有精神疾患的55岁男子袭击巡逻的警察,结果被打死。 转载自加广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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