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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领有退休金或其他福利的移民,以至在香港有领退休金或老人生果金的移民,在加拿大如果申领老人补助金(GIS)时,按税务法例,均须填报,否则一旦被发觉,会被追讨。 一对从意大利移民来加国的华裔夫妇,男的在意大利领有退休金,女的领有意大利的社会援助金,在申请到加拿大的老人金及补助金后就出了麻烦,儘管他们去上诉,并获得法官同情,但最终补助金仍被扣减。 该对从意大利移民加拿大的华裔夫妇﹐在申领加国老人金(OAS)及补助金(GIS)的同时﹐亦领取意大利的退休金﹐却被税局指﹐夫妇二人于2012年至2014年申领收入保证津贴时﹐未有申报太太从意大利政府领取的社会援助金﹐因而联邦政府需要减少发放两人补助金。对此﹐该对华裔夫妇不服上诉。 他们提出两点理据﹐一是联邦政府指F君取得的意大利退休金收入﹐较他们实际领取的為多﹐并非事实﹔二是联邦政府决定夫妇二人可领取的补助金数额时﹐不应将太太从意国取得的社会援助金作為考虑之列。华裔申请人F君与太太于2002年由意大利移居加拿大﹐并于3年后﹐开始领取加拿大的老人金。 F君表示﹐当他申请补助金时﹐留意到申请表格上指出﹐海外退休金收入不管是在国内或国外领取﹐均须申报。儘管一些入息可豁免徵税﹐但申请人亦必须申报有关福利﹐例如就业退休金﹑保险福利或战争服役金等。 同时﹐申请表格同时亦附有一个名為补助金续领申请与加拿大税局入息税与津贴补助对照表。F君的太太解释﹐她报税时﹐是在第145行(Line 145)填写意大利社会援助金﹐但她参考对照表来填写GIS申请时﹐发现并未要求申请人将该栏目的款额填入申请表内﹐加上对照表的附註又指﹐加拿大社会援助金可豁免填写﹐鑑于其所领取的意国社会援助金与加拿大的﹐性质相似﹐故她有理由相信﹐不用填报她领取的意大利社会援助金。 然而﹐事件经加拿大社会保险仲裁庭审理后﹐驳回上诉。 不过﹐法官认為﹐在今次事件上﹐F君与太太均表现诚实﹑可靠及坦白﹐只是加拿大税务太繁杂﹐加上联邦政府发放的讯息有偏差﹐才出现这情况。 然而﹐政府及其官员的行為并非该仲裁庭在判决时所需考虑的因素。该宗诉讼的关键只在于﹐究竟加人在申请联邦政府补助金时﹐是否需要考虑申请人的海外社会福利﹐而这一点已在法例中清楚列明。 虽然F君太太明确指出﹐其丈夫是因為过去在意大利工作﹐有所贡献﹐所以获发退休金﹐而她所领取的则只是社会福利﹐两者有所区别。 但法官引用加拿大税务法解释﹐加拿大人的税入来源﹐包括国内及国外的退休金福利与社会援助金﹐因此两人第二项的上诉理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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