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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过失杀害万锦市华裔女子李迎春的21岁华青唐家瑞,昨被判处入狱7年,扣除其被羁押5个月而获计算为7个半月后,他仍需服刑6年4个多月。控辩双方昨就唐的量刑向法官建议双方同意的共同声明,指出7年刑期合理,唐服刑期满后会被遣返中国,女死者弟弟也到庭听审,唐在控辩双方陈词后以英语说:「对不起,我道歉。」 主审此案的法官罗斯(Justice David Rose)昨听取控辩双方就唐家瑞刑期建议的共同声明(Joint Submission),与李迎春弟弟呈交予控方,并由检控官史葛(Robert Scott)在庭上读出的「受害人影响报告」(Victim Impact Statement)后,只需退庭考虑了一个多小时,便作出量刑裁决。 法官罗斯接纳控辩双方共同建议,判处唐家瑞入狱7年,扣除羁留时间计算为7个半月后,还要服刑约6年4个月,唐需向联邦罪犯资料库提供其DNA样本,终生不能持有手枪等具火力武器,且不可接近李迎春的家人。 检控官史葛在读出控辩双方共同建议量刑声明前,先向法官提到警方在唐家瑞认罪当天,即1月6日向警方供出李迎春尸体所在,并带警方到央街夹雪柏大道西一公园,寻回藏有李迎春遗骸的行李箱,李迎春头部被胶袋套着。史葛向法官称法医帕兰特(Dr. Plant)为李迎春验尸,确定其颈项遭重压,相信可能曾被人紧勒,但由于李的尸首已腐化见骨,很多或许呈现的伤势也未能得以确定,法医相信李迎春的死因,与早前唐认罪时,「控辩双方同意案情文件」所叙述的内容没有任何抵触。 史葛在控辩双方量刑共同声明中表示,控辩双方都认同7年刑期是可接纳的刑罚,唐在去年9月1日被捕及拘押,至今为5个月,在扣除羁押期优惠(Time Served Credit)的1.5倍,即其被羁押计算为7个半月,他需服刑6年4个多月,及一系列依据加国《刑事法》中的要求,如提供DNA样本与上述法官接纳之条件。 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检控官指出过失杀人罪一旦成立,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但没有下限,控辩双方均认为7年是双方可接受之刑期,而作出此建议。他称案中唐没有使用任何武器杀害死者,他在案件进入审前会议初阶时已认罪,并引领警方找到李迎春尸首,供出如何令李迎春死亡等重要证据。 法官询问李迎春被弃尸地点,是否位于一个颇多市民行逛的公园内,控方称藏尸行李箱位于距离公园停车场与步行径不远处,警方对于李迎春遇害至被找到尸首之间的7个半月期间,没有市民发现其尸体感到诧异。 检控官史葛声称李迎春有受聘于修甲店的正职,但也当兼职伴游及性工作者,控方指被告虽无意杀害死者,但事发后没有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将李的尸首视作垃圾般处理掉,毁灭杀人证据,又将死者个人财物等特地弃置于购物商场垃圾箱内,以掩饰罪行,对女死者家人构成身心折磨。 控方称被告是少不经事的年轻人,本身属一名鲜与人交往且不知如何与人相处的「宅男」,他是独生子、生性害羞、没有甚么朋友,曾有自杀念头,他感到孤独而选择从网上聘女性伴游及进行性交易,才认识女死者。 而辩护律师罗森(John Rosen)则向法官表示,唐家瑞在案发后感到不知所措及混乱,令有情绪问题的他,变得失却方寸而企图掩饰其行为。罗森在求情时表示,希望法官姑念他一直受良心责备,影响其呼吸道疾病变得严重,而唐最终亦主动向控方认罪,令李迎春得以安息,冀法官酌量判刑。罗森表示控辩双方量刑共同声明,建议量刑7年,于辩方而言其实属颇严重的判罚,但辩方亦认同此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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