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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孕弃养”、偷逃税被内地演艺圈“封杀”后,女演员郑爽遭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综合内媒报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公告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郑爽被判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并赔偿6000万元。 据介绍,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约书》,策划服务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总计3050万元。 2016年1月13日,海宁与郑爽工作室签订《之补充合约》。邀请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 合约中表明,如因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至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止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海宁分多笔向郑爽工作室支付合计3050万元作为影视剧服务费。2016年2月5日,海宁又与某广播电视台签订《电视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约书》,许可某广播电视台使用涉案电视连续剧及其著作权,某广播电视台下属公司成为该剧投资方之一,投资比例5%,许可使用费合计7700万元;若海宁违约除应返还全部许可使用费外,还应支付约定许可使用费总额100%的违约金。 2021年3月15日《专案审计报告》载明涉案电视剧项目已收到五家投资方合计1.83馀亿元的投资,截至2020年12月项目已支出费用合计1.74亿元,其中演员劳务费1.21亿馀元,所发生费用均已签订合约协议并已实际支付。 然而涉案电视剧制作拍摄完毕,尚未申请发行许可时,2021年郑爽被曝非法代孕及逃税漏税遭“封杀”。 海宁公司认为,郑爽作为知名公众人物,其劣迹行为已造成极其广泛且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广电总局相关通知,郑爽作为主创人员出演的电视剧已经无法上映。郑爽工作室于2017年注销,其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投资人郑爽承担。因此诉至松江法院,要求解除合约,并要求郑爽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2021年12月16日一审判决生效,要求郑爽退还海宁公司要求金额及经济损失。
郑爽辩称非“劣迹失德艺人”郑爽曾辩称,合约已经因履行完毕及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而权利义务终止,涉案的电视剧制作完成后未能上映亦非自己原因造成,且自己并非“劣迹失德艺人”,海宁公司无权依据“媒体审判”所形成的错误事实主张郑爽的违约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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