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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控藏械及拒捕判处入狱缓刑3年 一名涉嫌藏械及拒捕的华裔男子被警方检控,后被法庭以简易程序定罪(Summary Conviction)判处入狱及缓刑3年。被告不服一再提出上诉,近日被安省上诉庭驳回。 根据法庭文件显示,被告在2007年4月因为超速驾驶被警员截查。被告下车,但汽车引擎未熄火。当一名警员要求被告出示驾驶执照和个人姓名时,被告拒绝表明身分,并步行离开。警员于是告诉被告要将他拘捕,理由是他拒绝披露身分,违反安省高速公路法。 被告与警员发生肢体纠缠,警员其后将他制伏并扣上手铐。当警员上车关掉引擎时,发现司机座椅下藏有一支手枪。经检查后证实是一支汽枪。警方于是提出检控,被告在2007年6月被法庭裁定拒捕及藏有武器罪名成立。被告在判刑前4日就简易程序提出上诉。 原审法官在同年8月下令被告接受精神评估。精神报告指被告有妄想症。这宗案件于是暂时休庭,其后再两度押后;但被告未有在10月的聆讯出庭。法庭于是以被告违反担保条件,下令将他拘捕。被告在同年11月提堂前,一直被羁押拘留。 被告称因羁留未能出庭 被告提出的简易程序上诉分别在2008年11及12月有两次聆讯,但法官及检控官都未有意识到被告当时尚在羁留而未能出庭, 因而驳回上诉。被告在2008年12月的上诉聆讯翌日,被法庭判以入狱及缓刑3年,并随即获释。 被告完成缓刑条件,5年后就简易程序重新提出上诉。被告向简易程序上诉庭表示,在2008年12月未能出庭聆讯是因为尚被羁留。他又声称在羁留期间被人袭击,获释后无法找到工作,只能倚赖社会福利过活。 简易程序上诉庭法官以案件旷日持久,又缺乏证据指证检控官有偏见。法官又未发现有值得商榷的司法不公正,因而驳回上诉。 当事人在未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自行填写上诉申请,再向安省上诉庭提出上诉。 文件混乱故列为上诉延期 安省上诉庭法官在判决时指出,重新提出上诉有极为严格的限制。由于手头的文件相当混乱,因此简易程序上诉庭法官将案件列为上诉延期而并不是重开上诉。被告在上诉驳回后5年才要求重开聆讯,期间并无任何行动显示要再提出上诉,也没有提出任何延期理由。因而在没有理由提出上诉,以及未有值得商榷的不公正情况下驳回上诉。 安省上诉庭法官指出,原审法官发现,被告将气枪藏在他的车上,并承认有需要时会使用。当警员要求被告出示驾驶执照和个人姓名,被告拒绝表明身分并步行离开,警员是合法拘捕被告。被告的不合作并与警员的肢体纠缠构成拒捕。 当事人认为原审法官应提供更多协助,但安省上诉庭法官指出,原审法官的职责只是确保被告获公平的审讯和提供指引,而不是为被告人辩护。原审法官也有向被告作出合理指引。 安省上诉庭法官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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