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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5万冥币装大款骗女孩发生性关系,是“白嫖”还是“骗奸”

加新网CACnews.ca| 2021-4-2 03:59 |来自: 青苗法鸣在线

  昨天,温州一名18岁女孩吴某报警,称自己放在出租屋里的五万元现金被偷了,这似乎是我们生活中屡见不鲜的盗窃了。


  但是后面发生的事情,却不得不让人目瞪口呆,匪夷所思。女子向警方说自己知道偷自己钱的人是谁,但是就当派出所民警根据女子提供的线索将44岁的嫌男子疑人刘某找到之后,刘某却极力否认不存在盗窃对方钱财这回事。


  


  在警方的进一步调查下,逐渐发现了案情的真相。


  原来刘某和吴某偶然机会认识,一天,他偶见吴某相貌姣好,便起了色心,动起了歪心思。


  男子自称是老板,能每月给她5万用来包养她,但女孩要听话,吴某欣然答应,当晚吴某就将刘某领回了自己的出租屋,双方发生了关系。


  


  事后,这位自称是老板的刘某也非常爽快地拿出了一个装有“现金”的袋子给了女方,自己便匆匆离开了。


  第二天,女方醒来打开袋子眼前的一幕让她着实傻了眼,袋子里装的根本不是活人用的钱,而是一捆冥钞!


  面对这种情形,女方心有不甘拿起手机愤而报警,而报警的理由却是自己的钱被偷了......


  


  很多网友看到这里可能觉得双方其实都有问题,双方都各自心怀鬼胎。


  先看男方,大家第一想法肯定是男子构成了强奸罪。但是仔细想来似乎又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谓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暴力胁迫,违背对方意志,可是女孩全程都是自愿的,她自己错误地认为袋子里有5万元,所以心甘情愿的和男子发生了关系,不存在被强迫,所以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其他手段,比如说我们在新闻中常见的冒充女子丈夫与妇女发生关系在一定情况下的骗奸行为是构成强奸行为的。但这要求欺诈行为导致妇女对发生关系的对象、发生关系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在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件中,刘某的行为只是导致吴某对给付钱财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但对是与刘某发生关系这个事实与对象都没有错误认识,所以这一点也是不成立的。


  所以,男子并不构成强奸罪。


  


  男子是否构成诈骗罪?毕竟男子自己主动承诺了每个月给予女方五万元的包养费用,也正是这金钱的诱惑,18岁妙龄女子才会委身于这位44岁大叔。


  那么刑法会保护女方用性自主权换来的五万元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诈骗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其保护的法益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而性自主权不属于财产,也不属于财产性利益,因此,性自主权不是诈骗罪的保护对象。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有个前提,就是“诈骗公私财物”。


  这意味着受害人必须要有财产损失或财产性利益损失,行为人获得利益,虽然在本案中男子的确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对方产生认识错误,被害人遭受损失,行为人获得利益。但是,女子并无财产损失或财产性利益损失,并不存在“诈骗公私财产”的问题。


  


  因此,从单纯的骗色行为来看,男子并不构成诈骗罪。


  当事人双方的不正当性交易行为是否涉及嫖娼行为呢?答案可能也是否定的。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晰一个概念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是一种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5万元”不是发生性关系的前提,也不是谈好的价格,无法构成“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不适合定义为嫖娼。


  我们生活中的包养也与法律意义上的卖淫嫖娼不一样,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新闻比如说某贪官包养多名小三,也没有因为包养小三而获罪,更多的是因为贪污受贿,所以说男子可能也不构成卖淫嫖娼。


  


  但是,还有细心的网友可能会想到男子用的是冥币,构不构成非法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罪呢?


  我们都知道,假币是与真币相对应的,是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变造的货币应该是现在市场上能够流通的货币,假币的出现才能扰乱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破坏法定货币的公信力并且用简单方法难以区分出来。


  但是这个事件中出现的冥币具有显著区别与我国法定货币的特点,且可以用于人们日常祭祀。所以说人们自然可以很容易辨认出来。自制的币不属于法律上的假币,刘某的行为也不会构成使用假币罪。


  


  我们再来看看受害者小吴,人们可能觉得小吴只是单纯的因为年纪小见钱眼开,涉世未深并不知道对方如此不讲“炮德”才会一失足成千古恨。


  那么小吴可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向其支付所承诺的5万元包养费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因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本次事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包养协议或者说包养行为是无效的,并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在本次事件中男子的附条件赠予行为因为所附带的条件是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违背公序良俗违反道德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该男子无义务向女子支付5万元的包养费,该女子也无权利要求男子向其支付5万元的包养费。


  反过来,不禁让人联想到前段时间为了找回被偷的电动车而谎称自己电动车内有毒花生而被行政拘留的新闻。所以,小吴甚至有可能因为自己捏造事实谎称钱被偷了被认定为报假警,面临相应行政处罚。


  看到这里,人们不免唏嘘不已,为这个赔了夫人甚至和可以能折兵的女孩而愤愤不平,心中不免想到难道男子就这样逍遥法外了吗?


  事实上,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具体更多的案件细节我们不得而知。


  但或许我们更多的只能从道德的层面去谴责,从道德上来讲,本事件中的男女双方都有过错,一方想骗炮,一方想拿钱,最后女方钱没拿到,却被免费骗炮了,而这男子也是不讲炮德。


  


  另外,这种不正当的以金钱为交换的双方性交易行为也是为社会所抵制的,毕竟与现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我们从情感上来说,也是同情这位受害者小吴的,无论是她自身的价值观出了问题还是男方的品行有问题,我们只能说现在社会上存在这种不良的风气,但是法律又是道德的底线,不能做过多的干预,我们能做的也只能大力弘扬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本清源,扫清这样的不良风气。


  作为女孩子,特别是成年的女孩子一定要自珍自爱,提高判断力,不轻信陌生人的只言片语,凡事三思而后行,也不要寄希望于运气来临做上飞上枝头变凤凰的美梦,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梦想是脚踏实地奋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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